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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伟德源自英国1946委员会院级党组织工作规则

作者:   时间:2025-04-29   点击数: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,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,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,提升党建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 院级党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党组织,是所在单位的领导核心,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,决定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,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在本单位得到落实。

第三条  院级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促进教育事业发展。

第四条  院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

第五条  院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。

第二章  组织设置

第六条  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学校党委批准,设立党的委员会,或总支部委员会,或直属支部委员会。党员100人以上的,设立党的委员会。党员100人以下、50人以上的,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党员不足50人的,经学校党委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院级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,原则上设专职书记、副书记各1人,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、宣传、统战、纪检、保卫、青年等委员(可以兼任)。

第七条  院级党组织应成为政治坚定、思想解放、求真务实、团结合作、开拓创新、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;应由党性强、作风正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、勤政廉洁、乐于奉献,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委员组成。院级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应由具备较高政治理论素养,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,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,密切联系群众,敢于坚持原则,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,懂得教学、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。

第八条  院级党组织任期按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,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学校党委同意,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。

第九条  院级党的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院级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选出的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及委员须报学校党委批准。根据工作需要,院级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亦可由学校党委任命。选任书记、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,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。

第十条  院级党组织书记和行政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,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进入党的委员会。院级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在不影响党务工作的前提下,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兼任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,但应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。

第十一条  院级党组织设立办公室(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),根据编制规定配备组织员。

第十二条  有条件的院级党组织设立党校分校。党校分校校长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兼任。

第十三条  院级党组织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院级党组织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,设置党的基层支部。基层党支部的设置形式调整时,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
第三章  主要职责和任务

第十四条  院级党组织保证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充分发挥院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、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团结和带领全体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,推进本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。

第十五条  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,取得共识。教育动员党员和群众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,发现问题,及时帮助解决。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,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。

第十六条  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。

(一)加强院级党组织自身建设。坚持并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,切实抓好政治理论学习,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、理论政策水平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;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,努力增强班子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;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健全集体领导制度,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,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。

(二)加强党员教育工作。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,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,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,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理想信念教育。教育党员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,正确行使党员权利,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改革、发展和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
(三)严格党员管理工作。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,积极开展“创先争优”活动,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;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;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,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以及遵守党纪、国法和政纪的情况,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,对违纪的党员稳妥地做出组织处理,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。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内统计工作,做好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。

(四)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按照“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”的总要求,突出政治标准,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。严格按照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,抓好发展党员各环节工作。执行发展党员计划,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、教育和考察,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。严格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和纪律,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。

(五)加强党的作风建设。注意深入群众,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情况,倾听群众的呼声,畅通民主渠道,协同行政领导班子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。院级党组织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、实事求是的精神,反对弄虚作假。教育党员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,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。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,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。

(六)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。推进“学习型、服务型、创新型”党支部建设。制定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,建立责任清单,细化责任要求,认真分析和解决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。根据教工、本科生、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,坚持分类指导、统筹推进。重视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。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培训工作。

第十七条  领导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。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、党纪教育,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教育党员和群众严格遵纪守法,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,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,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。

第十八条  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
(一)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,积极开展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,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,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,形成党、政、工、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。

(二)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,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,爱国主义教育,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,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

(三)坚持实事求是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围绕学校及本单位中心工作,结合形势任务和教职工的思想实际,采取多种方式,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,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,真正做到“教书育人”“管理育人”“服务育人”。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,针对青年学生的思想特点,坚持把学生的德育放在首位,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,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。

(四)关心师生员工,加强调查研究。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,努力为群众办实事,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,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。

第十九条  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
(一)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方针,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、选拔干部。

(二)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,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和考察等工作;本单位行政管理干部的选聘工作,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与单位行政负责人充分沟通,经党组织会议讨论后,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。

(三)讨论本单位教职员工在出国、晋升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的相关工作,并负责政治审查。

(四)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考察工作。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、政治责任感、工作事业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学管理知识的教育,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。要结合“创先争优”活动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,对干部进行考察。

第二十条  领导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。院级党组织要支持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。充分发挥本单位工会和教代会作用,推进党务、院务公开,完善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。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,经常地、及时地通过它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,支持它们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、全面发展的各项活动。

第二十一条  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、政策,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情况;会同行政领导,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,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,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。

第二十二条  完成学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。

第四章  基本工作制度

第二十三条  集体领导制度。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,必须经院级党组织集体讨论,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。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,如有不同意见,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要按照集体决议的精神对外表态。

第二十四条  重大事项决策制度。

(一)实行集体领导、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,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,规范执行党组织会议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。

(二)有关党的建设工作,包括干部任用、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,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;在教师引进,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;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。

(三)党组织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召开,如遇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
(四)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商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后确定,在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前,院级党组织应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;党组织会议的成员为党的委员会成员,根据会议内容,经党组织书记确定,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
(五)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,参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,会议表决时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方为有效,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以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前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,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。

(六)党组织会议实行一事一议,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当逐项讨论通过。每个议题一般先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,然后展开讨论。

(七)会议决策时采取民主集中制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会议议事时,如涉及本人或配偶、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利益问题时,有关成员应回避。

(八)党组织会议须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,完整、明确、详细记录会议讨论的议题、决定的事项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结论、决定事项的执行负责人、工作时效等内容。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形成正式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仅用于指导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,原则上不对外公布。确因工作需要,需查阅会议原始记录的,应经党组织书记批准。

(九)党政联席会议按照《伟德源自英国1946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  组织生活制度。院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,传达党的方针、政策,报告学校及本单位党的工作。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课,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。党员组织生活每月不得少于1次。

第二十六条  学习制度。扎实推进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,认真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。要结合工作实际,学习政治理论、高校管理、教育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,以提高党组织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、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。

第二十七条  联系群众制度。坚持群众路线,深入调查研究,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、党员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,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,不断改进工作。党的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教师和学生党支部、学科带头人、学术骨干、党外人士、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等。

第二十八条  民主生活会制度。院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,总结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的执行情况,交流思想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党的委员会成员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,还必须参加院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。

第五章  附 则

第二十九条  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院级党组织,学校机关、科研、教辅、后勤、离退休、独立学院等单位的党委(党总支部、直属党支部)结合单位实际,参照本规则执行。

第三十条  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中共伟德源自英国1946委员会学院党委工作条例(试行)》(广外党〔2009〕34号)同时废止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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